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指南 服务热线: 400-821-6878
办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
3.《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沪卫监督(2009)27号文件);
4.《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沪卫法(2004)7号 );
5.《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号)。
受理范围
(一)实行告知承诺程序的受理范围
1、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2、游艺厅(室);
3、公园;
4、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
5、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6、棋牌室。
(二)实行现场审核程序的受理范围
1、宾馆、旅店、招待所;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和书店;
7、足浴。
提供资料 (用A4纸打印,所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一)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
1、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可从相关网站下载);
(2)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
(3)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4)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可从www.hs.sh.cn下载)。
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1)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规定的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2)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
2、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
(3)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4)主要设备和设施的材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等场所应根据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听证审批文件。
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1)检测报告;
(2)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
(二)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
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等许可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可从www.hs.sh.cn下载);
2、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3、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并加贴有效凭证。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复核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可从www.hs.sh.cn下载);
2、两年内的检测报告;
3、企业(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逾期3个月未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办理时限
(一)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7日内制作和送达《卫生许可证》。
(二)对于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程序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审批。